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呂俐雯
- 原告戴榮吉即康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康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戴榮吉即康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康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戴榮吉為康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康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所主張相對人解散後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清 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且於110年12月6日經相對人董事會決議選任戴榮吉為簿冊保存人,亦經戴榮吉表示同意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董事會議事錄、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3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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