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8號
- 聲請人
- 宣明智即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方國健為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民國111年1月3日北院忠民連110年度司司字第22號函准予備查,爰聲請指定方國健為該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身分證影本、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帳冊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指定方國健為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