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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匡偉

聲請人
宣明智即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方國健為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民國111年1月3日北院忠民連110年度司司字第22號函准予備查,爰聲請指定方國健為該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身分證影本、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帳冊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指定方國健為麥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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