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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8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李家慧

聲請人
林啓名即台灣通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台灣通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Z○○○○○○○○○)為台灣通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通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相對人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現金收支表、損益表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先送經相對人公司監察人審查同意,再提請相對人公司唯一法人股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23日承認通過,並指派林啓名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經林啓名出具證明書表示同意就任,為此聲請指定林啓名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相對人公司之唯一法人股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110年9月23日一人法人股東承認報告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3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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