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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蔡牧容

聲請人
李龍達即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李龍達為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民國110年7月22日北院忠民溫110年度司司字第304號函准予備查,爰聲請指定李龍達為該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董事會會議事錄、帳冊明細、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身分證影本、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財產目錄經股東會承認之聲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0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指定李龍達為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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