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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3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蔡牧容

聲請人
NICHOLAS JOHN DUNN
相對人
香港商孩之寶玩具百貨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香港商孩之寶玩具百貨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香港商孩之寶玩具百貨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鄒卓翎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香港商孩之寶玩具百貨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之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外國公司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380條及第37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82條定有明文。所謂「認為必要時」,係指清算人執行清算職務時,經法院認定,無法或不適於擔任清算人而影響清算之執行,始足當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香港有限總公司董事會原決議由鄒卓翎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字第214號裁定選派,然因鄒卓翎已辭職離開、無法取得聯繫,且鄒卓翎非中華民國國籍,現無法入境本國,事實上亦無法執行清算人職務,經相對人香港有限總公司之董事會決議應予解任,爰依法聲請解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鄒卓翎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司字第143號函准予清算完結,並本院以109年度司字第214號裁定選派鄒卓翎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嗣鄒卓翎於108年7月16日出境外,後再無入境紀錄,且查無鄒卓翎之本國設籍地址,有上開本院裁定、鄒卓翎個人基本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足憑。是若任由其繼續擔任相對人清算人,將使相對人無法實際進行清算,恐有侵害相對人或其股東、債權人利益之虞,是依目前現況,鄒卓翎不宜再從事相對人清算人職務甚明,依首揭法條規定,本院認確有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為本件利害關係人,其聲請解任相對人清算人鄒卓翎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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