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勤樸天際社區管理委員會、陳坤鼎、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紀玉枝、林國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勤樸天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坤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國棟 林諸亦平 一、債務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參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國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諸亦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國棟、林諸亦平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按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債務人林國棟、林諸亦平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段○○○○○巷○○號七樓」建物之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 就欠繳之管理費及相關費用各應負擔二分之一 。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