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盛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代 理 人 吳盛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並敘明各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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