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金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朝賢、香港商瑞師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讚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瑞師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已核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仟零肆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