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邵明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克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鍾克信業於民國111年5月31日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515號通緝,迄未緝獲,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是相對人鍾克信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克信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則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