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姸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姸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倢諾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算,抑或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