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優龍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偉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0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與聲請人購買塗料商品貨款,惟未依約給付,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大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大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李孝強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綜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