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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7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6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甜蜜瑪莉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宗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甜蜜瑪莉珍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董事歐宗村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0766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3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77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欠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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