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邵明斌、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金開文、王徐勳、鍾克信」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克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