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李惠雪、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惠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永煦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睿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110年8月10日府產業商字第110522122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並依公司股東臨時 會決議選任江睿青為清算人,是應以江睿青為相對人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