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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周慶南
即債權人
林雨彤
即債權人
許玉惠
即債權人
廖根櫻
即債權人
陳若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慶南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雨彤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玉惠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根櫻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若婷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各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至各債權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係以「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為標的,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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