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豐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信吉即有民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信吉即有民診所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2日向聲請人購買貨品,惟其未依約給付貨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111年8月8日聲請狀提出之出貨單,僅有客戶名稱有民診所,本院於111年8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登記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1年8月1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組態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為孰,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