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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黃怡綾

  • 當事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紅心直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紅心直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債務人紅心直播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債務人經股東決議選任黃怡綾為清算人,是應以黃怡綾為債務人昊宴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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