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鴻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胡添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添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官振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為民國110年6月10日及110年7月10日之次日或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