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利興會計師事務所、洪逸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洪逸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青承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青承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青承公司)與聲請人簽訂委任稅務代理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詎相對人違約未支付報酬,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查相對人青承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自民國(下同)108年2月11日始登記為「陳彥佐」,惟聲請人提出之系爭契約為107年所簽 訂,相對人青承公司時任之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簡玉慧,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故契約書上之「陳彥佐」印文及其簽名,無從代理青承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為簽約行為。聲請人就系爭契約聲請對青承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於法無據,依者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