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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亞瑟王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梁芢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2243號)
債務人亞瑟王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原名:鋒穎型適設計顧問
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9年5月18日,邀同連帶保證人梁芢菲,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約定
書乙份及增補約據、約定書乙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書所載。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
人489,794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
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增補約據、約定書各乙份、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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