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亞瑟王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梁芢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2243號) 債務人亞瑟王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原名:鋒穎型適設計顧問 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9年5月18日,邀同連帶保證人梁芢菲,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約定 書乙份及增補約據、約定書乙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書所載。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 人489,794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 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增補約據、約定書各乙份、帳務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