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6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季芳
- 法定代理人
- 吳奕麟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巧思比眼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瑮淨(原名王蔚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巧士比眼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瑮淨(原名王蔚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瑮淨(原名王蔚菁)
王蔚瓊
一、債務人巧士比眼鏡有限公司、王瑮淨(原名王蔚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王蔚瓊、王瑮淨(原名王蔚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巧思比眼鏡有限公司、王瑮淨(原名王蔚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第一項至第三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