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恆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錦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恆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Quoris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nagement Ltd、李倫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1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