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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熊秀慧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方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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