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方鵬
- 原告熊秀慧
- 被告方家食品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熊秀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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