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7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李正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豐收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新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