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紫霞、香港商天然護髮用品中心有限公司、梁嘉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紫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天然護髮用品中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嘉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