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福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福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麗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111年9月28日民事陳報狀第一項所載「本件係依協議書內容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是否為僅就系爭協議之債權債務關係請求核發支付命令,而非依系爭二紙支票之票據關係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如是,請併陳明兩造間於系爭協議所稱之「法院判決」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如判決書等)。 二、承前項,如聲請人係依據系爭二紙支票之票據關係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則須提出系爭二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提出峻誠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歷年負責人變更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