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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福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麗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111年9月28日民事陳報狀第一項所載「本件係依協議書內容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是否為僅就系爭協議之債權債務關係請求核發支付命令,而非依系爭二紙支票之票據關係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如是,請併陳明兩造間於系爭協議所稱之「法院判決」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如判決書等)。

二、承前項,如聲請人係依據系爭二紙支票之票據關係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則須提出系爭二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提出峻誠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歷年負責人變更紀錄。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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