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少翔工程有限公司、簡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少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晉佳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林芥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宜欣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北宜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