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李宗冀、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文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文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玖拾玖萬玖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