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顯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朗瑞環球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僅陳報如同先前聲請狀之記載,而未提出向相對人林健文、吳國龍請求足資釋明之文件,是以,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未臻明確,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