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蘇添財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漢口館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以「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漢口館」名稱查詢經濟部 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無相關資訊。請陳報究以「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漢口館」為本件聲請之相對人?抑以「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聲請之相對人?如以後者為相對人,併請提出聲請狀正本變更之。 二、承前項,請提出相對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又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聲請人應另向本院查報該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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