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誠康實業有限公司、吳國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湛清、黃彩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彩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陳明向相對人黃彩絹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