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黎鳳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博彥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9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 答詢表附卷可稽,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