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連林錦碧、當真股份有限公司、張振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林錦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當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