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3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毓翎行銷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育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3368號)
緣相對人毓翎行銷有限公司前邀同吳育菱為連帶保證人與聲
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
款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41%計算(依定
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21%,證三)
,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800,000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
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
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
份。三、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