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松沛企業有限公司、許秀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64號 異 議 人 松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葉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良朋農產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就111年度司促字第13464號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11年9月23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於同年10月14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