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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6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技諾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葉盛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大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大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大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選任陳怡年為清算人,是應以陳怡年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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