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張毓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毓力 高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化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定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毓力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堅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