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瑞妍
- 原告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法人
- 被告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ty Hong Kong Limited TAIWAN BRANCH、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陸仟零參拾參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Natural Beauty Hong Kong Limited TAIWAN BRANCH) 法定代理人 LIZARRALDE NEIRA ALVARO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陸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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