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龍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龍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菁彩實業有限公司、羅雨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究以菁彩實業有限公司、羅雨潔等二人為相對人?抑或以菁彩實業有限公司、羅雨潔、王建智等三人為相對人?三、請陳明請求相對人「共同」給付?抑或「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