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沈愉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康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啟治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洪啟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