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積富國際有限公司、陳奎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積富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奎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本件債權人就遲延利息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部分依法不得再行請求利息息,故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積富國際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新北市政府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積富國際有限公司經股東決議選任陳奎璋為清算人,是應以陳奎璋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