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曾榮賢、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森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森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肆仟玖佰捌拾參萬參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