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張晉嘉、聖浩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聖浩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尤偉雲(原名尤皇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債務人聖浩工程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解散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債務人聖浩工程有限公司經股東決議選任尤偉雲(原名尤皇城)為清算人,是應以尤偉雲(原名尤皇城)為債務人品格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