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建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 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賴建宏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維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故債權人請求自生效日起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