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張鳳玲、金斯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史國雲、吳宥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鳳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斯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國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宥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