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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3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京樺國際美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秉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緣相對人京樺國際美業有限公司前邀同謝秉峻為連帶保證人
    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19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
    (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000元,借款期間為109年6月23日起至114年6月23日止(
    證二),利率自110年3月28日起,改按貴行貸款定儲指數加
    年利率1.2%計算,利率依年利率2.41%計算(依定儲指數加
    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21%,證三),依前揭
    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
    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詎相對人京樺國際美業有限公司竟於111年7月23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374,972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
    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二
    、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台幣利率表。四、放款帳卡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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