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京樺國際美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樺國際美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秉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緣相對人京樺國際美業有限公司前邀同謝秉峻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19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為109年6月23日起至114年6月23日止( 證二),利率自110年3月28日起,改按貴行貸款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計算,利率依年利率2.41%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21%,證三),依前揭 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京樺國際美業有限公司竟於111年7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374,972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台幣利率表。四、放款帳卡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