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8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辛普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梓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彭梓堯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無從辨別相對人正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彭梓堯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2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年籍資料以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