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永諾有限公司、洪和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和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畯榤即田木設計工作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 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畯榤即田木設計工作室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財政部營業登記資料,相對人田木設計工作室為獨資商號,負責人姓名為謝易倫,與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不符,惟聲請人未陳報相對人謝畯榤及田木設計工作室負責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111年10月31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謝畯榤及田木設計工作室商號負責人年籍資料,以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