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劉仕文、景立科技有限公司、蔡政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仕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景立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政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