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仕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景立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