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樹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1115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7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5,92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W009593、W010170、W010462、W010463、W011151、W012315、Y067648、Y067649、EN00000000 。 釋明文件:追繳函及查欠補單各乙份